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1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九六號

原 告 丙○○

甲○○訴訟代理人 吳 瓊原 告 丁○○

乙○○被 告法定代理人 吳賴秀美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萬零柒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與提高徵收後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陳添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