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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一八號

原 告 三采總統新邨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 隆被 告 三采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法定代理人 黃兟發 住同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叁拾玖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卿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0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