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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5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二七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B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