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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5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三三號

原 告 乙○○

甲○○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協同合夥清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固係因財產權涉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二條規定,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許文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B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案由:協同合夥清算
裁判日期:200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