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四九號
原 告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己○○○
丁○○壬○○丙○○辛○○○乙○○戊○○當事人間因返還宿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