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九二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何世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