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七七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撤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自行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按起訴狀所表明之抵押權原所擔保之債權數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補繳裁判費(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