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七七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予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貳仟玖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