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九五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山即祭祀公業賴五常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柒萬玖仟肆佰肆拾伍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許文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B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