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六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
事務室被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柒仟伍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