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四一號
原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交付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請補正系爭停車位交易紀錄(如買賣契約書等),以供核定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