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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7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五四號

原 告 三采麗園尊邸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從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采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許文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B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04-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