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七七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麗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之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B書記官 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