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7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八四號

原 告 點將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景松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被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著作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4-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