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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8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七四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送達代收人 郭栢岐被 告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天生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照勝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億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壹佰陸拾陸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許秀芬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4-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