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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9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六四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肆萬玖仟元(3090x6100=00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0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