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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釋開願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慈善寺 設台中市○○路○○○號兼法定代理人 乙○○當事人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佰貳拾柒萬零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零柒拾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B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4-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