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沈朝江 律師被 告 丙○○被 告 丁○○被 告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丁○○、戊○○應就登記於其被繼承人劉黎初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並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丙○○後,再由被告丙○○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丙○○負擔二分之一;被告丁○○、戊○○連帶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丁○○、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登記為被告丁○○、戊○○之被繼承人劉黎初所有,劉黎初於民國七十七年四月間將該土地出售予被告丙○○,嗣被告丙○○因積欠原告新台幣(下同)二百餘萬元,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與原告協議,將上述不動產再移轉予原告抵償欠債,惟被告丙○○迄怠於行使權利。又劉黎初已於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去世,劉黎初之繼承人有其妻遲文華及女兒即被告丁○○、戊○○二人,劉黎初之妻遲文華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過世,繼承人唯被告丁○○、戊○○二人,被告丁○○、戊○○自應就其被繼承人劉黎初所負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訴請被告丁○○、戊○○應就登記於其被繼承人劉黎初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並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丙○○後,再由被告丙○○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丙○○則以伊與原告訂立上述協議後,因尋訪不著劉黎初之繼承人,故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置辯。被告丁○○、戊○○二人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登記為劉黎初所有,被告丙○○因積欠原告二百餘萬元,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與原告協議,將上述土地移轉予原告抵償欠債,惟被告丙○○迄怠於行使權利協助原告取得上開土地權利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土地謄本及和解書等件為證,復為被告丙○○所不爭執,而被告丁○○、戊○○二人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上開主張屬實。
四、本件判斷要點在於劉黎初有無將上述土地出售予被告丙○○,以及被告丁○○、戊○○是否為劉黎初之繼承人?茲逐一說明如下:
㈠經查劉黎初於七十七年四月間將該土地出售予被告丙○○等情,有該不動產買賣
契約書影本一件附於本院七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四八號確認買賣無效事件卷內,已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明,核與被告丙○○陳述內容以及證人甲○○證述情節相符。又劉黎初於訂立上述不動產買賣契約後,雖曾對被告丙○○提起訴訟確認該買賣契約無效,惟輾轉經本院七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四八號、本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七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四八號、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八○號、臺灣高等法院七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四○號、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九號判決駁回劉黎初之訴確定在案,亦據本院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明。據此,堪認原告主張劉黎初於七十七年四月間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出售予被告丙○○乙節屬實。
㈡又劉黎初於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去世,劉黎初之繼承人有其妻遲文華及女兒
即被告丁○○、戊○○二人,嗣遲文華另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過世,其繼承人唯被告丁○○、戊○○二人,被告丁○○、戊○○均未就其被繼承人劉黎初、遲文華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等情,亦據本院查明在案,是被告丁○○、戊○○為劉黎初之繼承人,亦可認定。
㈢按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繼承人對
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登記為被告丁○○、戊○○之被繼承人劉黎初所有,劉黎初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出售予被告丙○○,被告丙○○又將上述土地所有權讓與原告抵償欠債,被告丙○○怠於行使權利協助原告取得上述土地之權利等情,詳如前述,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丁○○、戊○○應就登記於其被繼承人劉黎初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並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丙○○後,再由被告丙○○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號判決附表:
┌──┬─────────────────────┬───────────┐│編號│ 土 地 │ 所 有 權 應 有 部 分 │├──┼─────────────────────┼───────────┤│一 │ 台中縣○○鄉○○段霧峰小段三○之四地號 │二二四二一二分之五三八││ │ (面積一七二六○六平方公尺) │ │├──┼─────────────────────┼───────────┤│二 │ 台中縣○○鄉○○段霧峰小段三○之三七地號 │二二四二一二分之四四三││ │ (面積二八一二○平方公尺) │ │├──┼─────────────────────┼───────────┤│三 │ 台中縣○○鄉○○段霧峰小段三○之三八地號 │二二四二一二分之八一二││ │ (面積一○二六四平方公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