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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0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蕭慶賢 律師被 告 乙○○

甲○○○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當事人間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B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契約等
裁判日期:200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