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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4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

原 告 多助成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廷隆送達代收人 黃朝陽被 告 多助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永富右當事人間請求移交公共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許文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B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日期:2004-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