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一號 原 告 甲○○原 告 乙○○○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權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游文科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B書記官裁判案由:給付合夥權益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5-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