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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5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二六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八七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規定,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裁判日期:2004-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