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裁判案由:返還保管物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5-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