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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47號原 告 辛○○

庚○○戊○○丙○○丁○○己○○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月18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土地等
裁判日期:2005-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