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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4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六人間請求返還信託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關於乙○部分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94,708元,應徵裁判費57,930元;關於甲○部分之標的金額為61,767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而前開裁判費,上訴人二人均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土地等
裁判日期:2005-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