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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被 告 李仁壽即祭祀公業李武略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容忍辦理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B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