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七二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人資格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載稱「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應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參仟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金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