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七八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律師複 代理人 杜立兆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賣買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裁判案由:返還賣買價金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4-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