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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6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七八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律師複 代理人 杜立兆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賣買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賣買價金
裁判日期:2004-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