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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7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一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事件,因被告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 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B 法 官 許秀芬~B 法 官 戴博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B 法院書記官 蔡秀珍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
裁判日期:200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