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四一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 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B 法 官 許秀芬~B 法 官 戴博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B 法院書記官 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