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67號原 告 戊○○○訴訟代理人 陳燕燕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杜張碧如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子昌被 告 丙○○○兼訴訟代理 丁○○人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裁判案由:給付償金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