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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80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皇家豪門集合住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住戶規約偽造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確認皇家豪門集合住宅公寓大廈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皇家豪門集合住宅公寓大廈住戶規約」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並行舉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皇家豪門集合住宅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然被告卻提出該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住戶規約,向臺中市北屯區區公所核備,並於同年五月三十日經核備在案,然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既未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且未決議上開住戶規約,是被告提出上開住戶規約向區公所聲請核備,即與事實不符,原告為該公寓大廈之住戶,既對為該項規約規定事項有爭執,故提起本訴。並聲明請求:確認皇家豪門集合住宅公寓大廈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皇家豪門集合住宅公寓大廈住戶規約」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

二、被告則以:被告確實有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決議通過該日所制訂之住戶規約,況且被告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亦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新規約。故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即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又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固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為限,如已過去或將來應發生之法律關係,則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惟所謂過去之法律關係,指過去曾經成立或不成立之法律關係,因情事變更,該過去之法律關係現已不復存在之情形而言。若過去成立或不成立之法律關係延續至現在尚存續者,仍不失為現在之法律關係,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一三六八號著有判決可參,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之標的為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之住戶規約,雖被告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已另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新規約,然關於新規約決議通過前,原告與被告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諸如管理費之繳納等事項)是否仍應依據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之住戶規約之約定,原告對於此段期間所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既有爭執,其提起本件確認訴訟即有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㈠原告為被告公寓大廈之住戶。

㈡被告有將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所制訂之「皇家豪門集合住宅公寓大廈住戶規約」送請臺中市北屯區區公所核備。

五、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應在於被告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所制訂之「皇家豪門集合住宅公寓大廈住戶規約是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㈠經查,證人陳何建台到庭證稱:「(法官問:何時擔任主委?)我是因為(前任

主委)李長德他沒有區分所有權人的身分,就由(當時擔任)副主委(的我)來擔任主委,時間是九十一年三、四月到九十一年十二月重新改選。」、「(法官提示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制訂之皇家豪門集合住宅公寓大廈住戶規約,並問送去核備時,有無開會決議通過?)那時只是開住戶大會,沒有開區分所有權人的會。我們當時開會只是討論大樓要做什麼事,並沒有討論到規約的問題。所以我們當時開會根本沒有決議要通過這個規約。」、「(法官問:為何送去核備規約日期會寫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我們當時開會只是決議我要接替李長德的職位。規約上寫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代表當天我交接,所以我為了配合向區公所報備所以才會在規約上寫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但是當時並沒有對規約做表決。」等語,足見被告向臺中市北屯區區公所聲請核備之住戶規約確實未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被告抗辯:有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決議通過該日所制訂之住戶規約云云,顯非可採。

㈡按規約為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定有明文,是制訂住戶規約需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始得成立,本件被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並未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卻以該日有制訂之「皇家豪門集合住宅公寓大廈住戶規約」而送請臺中市北屯區區公所核備,即與事實不符,從而,原告請求確認皇家豪門集合住宅公寓大廈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皇家豪門集合住宅公寓大廈住戶規約」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許 石 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