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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8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三五號

原 告 中美事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鄭人傑 律師被 告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複 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就原告請求其給付沙發組辦公傢俱鑑定費用新臺幣八千二百元部分另行提出證據,本院認該部分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有調查該項證據之必要,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裁判日期:200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