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84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號上訴人與甲○○因93年度訴字第844號代位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4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8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