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八一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乙○○兼訴訟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本件擬鑑定台中縣○○鄉○○○○段十六之十七地號土地,於九十一年九月間之市價,原告請呈報土地鑑價機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