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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3 年重訴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0四號

原 告 庚○○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被 告 甲○○

己○○戊○○丙○○丁○○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讓與徵收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郭佳雯

裁判案由:讓與徵收補償金
裁判日期:2004-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