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八號
原 告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被 告 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許 石 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