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0號受裁定人即上 訴 人 乙○○
甲○○丙○○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乙○○、甲○○、丙○○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戊○○、丁○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捌仟肆佰貳拾貳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重訴字第20號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9,949,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8,4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