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
原 告 庚○○○
兼訴訟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王能幸 律師複 代理人 甲○○被 告 癸○○被 告 寅○○
兼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卯○○
丑○○○被 告 辛○○
兼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己○○
戊○○被 告 乙○○
兼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丙○○
子○○被 告 壬○○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五一號殺人案件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殺人等罪之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現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經最高法院以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四四一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癸○○、寅○○、辛○○部分,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二 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