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33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被 告 瑞豐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複代理人 邱華南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33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被 告 瑞豐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複代理人 邱華南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