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勞訴字第一四號
原 告 甲○○
丙○○戊○○丁○○己○○訴訟代理人 劉錦勳 律師被 告 台灣省各級農會員工互助會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互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 文 爵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勞訴字第一四號
原 告 甲○○
丙○○戊○○丁○○己○○訴訟代理人 劉錦勳 律師被 告 台灣省各級農會員工互助會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互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 文 爵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