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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司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司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臺灣富士通將軍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指定甲○○擔任臺灣富士通將軍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臺灣富士通將軍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臺灣富士通將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其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及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指定由原任清算人甲○○為臺灣富士通將軍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張恩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九 日~B書記官 陳麗卿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05-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