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司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臺灣富士通將軍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指定甲○○擔任臺灣富士通將軍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臺灣富士通將軍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臺灣富士通將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其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及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指定由原任清算人甲○○為臺灣富士通將軍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張恩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九 日~B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