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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家聲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聲字第165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乙○○相 對 人 劉建成代 理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遺囑執行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楊永成律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永成律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三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5-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