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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家聲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家聲字第九二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乙○○右聲請人聲請酌定財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財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捌仟肆佰貳拾陸元。

程序費用由甲○○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及其他情形,得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財產管理人相當報酬,非訟事件法第五十七條定有明文。又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此規定依同要點第二十二條於失蹤人財產管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以九十二年度財管字第二七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甲○○財產管理人。而甲○○財產為坐落於臺中縣大里市○○段第一三九、第一六四地號(面積分別為一千零二十九點七五及一千八百五十點四四平方公尺持分均為一六八分之四)之土地二筆,如依九十四年一月公告地價,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各一萬五千五百元、一萬零五百元計算,甲○○財產價值合計為八十四萬二千六百三十七元,則管理報酬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財產作業要點」之規定,按財產現值百分之一計算為八千四百二十六元(小數點以下按四捨五入計算),為此聲請酌定財產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鈞院九十二年度財管字第二七號民事裁定、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代管無人承認繼承作業要點各一份(均為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財管字第二七號民事裁定選任為甲○○財產管理人,業據其提出上開民事裁定附卷足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九十二年度財管字第二七號民事聲請卷宗查核屬實。又甲○○財產總現值計八十四萬二千六百三十七元,此有聲請人所提之上開證據附卷可稽,管理報酬援例依上開要點規定按財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為八千四百二十六元,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楊 熾 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5-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