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223號上 訴 人 乙○○即被告兼反訴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屬非財產訴訟,本訴部分及反訴部分均應各徵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合計新台幣9,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