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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家訴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245號原 告 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當事人請求履行財產分配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75,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