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245號原 告 丙○○ 丁○○○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當事人間履行財產分配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一樓第卅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裁判案由:履行財產分配協議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