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245號上訴人即被 告 甲○○上訴人與乙○○等間因94年度家訴字第245號履行財產分配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75,
8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8,8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