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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家訴字第 2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280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

之2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一樓第卅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裁判日期:200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