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280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 之2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03-27